注:1、以上水价未含代政府征收的污水处理费。
2、行政事业单位、各类大中小学(含学前教育机构)、医疗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、园林环卫等按民用水价收取;外轮及营业性歌舞厅、夜总会、酒吧、桑拿、美容美发、洗车、营利性泳池等按特殊行业水价收取;基建用水列入商业用水范畴(居民自建房屋的按民用水价收取)。
3、低保家庭、低收入家庭、革命烈士遗属、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,每户每月用水量在8m3(含)以内的,免收水费;超出8 m3,在20 m3(含)以内部分按民用水价的50%计收;超过20 m3的,按民用水价计收。